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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记者马忆玲通讯员倪菁菁)“你的车位那么小,怎么能停大车呢?”“我的车位,我想怎么停就怎么停,别人从来没有出不来的,是你自己技术‘菜’。”某小区两名业主因车位起争执闹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建邺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害原告使用车位的权益,买小车位停大车,行不通!
小李是小区地下车库101号标准车位的产权人,而小胡是187号微型车位的产权人。微型车位较标准车位更“迷你”,长度仅4米、宽2.2米。然而,小胡的微型车位上却一直停放着一辆长4.85米、宽1.965米的SUV,车身明显超过车位线,导致小李的车辆进出车位困难。
物业多次从中协调,但小胡声称,自己是老业主,这样停车已经两年多,从来没有其他业主反映妨害到他们。因协商无果,小李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到小区实地查看,发现101号、187号车位均在小区地下车库的末端,两车位斜向相对,中间是行车通道。小李日常停车进库必须经过187号车位前方,而行车通道较窄,187号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如果超出画线范围,小李的车辆经过时确实极易发生剐蹭。
建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明知其车位是微型车位,仍停放尺寸“超标”的SUV车辆,对他人车辆的通行造成了影响,也影响小李对自己车位的正常使用,因此判决小胡应排除妨害。
法官提醒,车位按大小可分为标准车位、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无论哪种类型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对车位的占有、使用都应按照车位类别停放对应车型,否则影响到周边车位的正常使用,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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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31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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