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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记者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李珊 李政
随着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提出了家务补偿的诉求。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涉家务劳动补偿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结婚、生子、分居、离婚,李女士和王先生的婚姻故事,也是很多婚姻破裂夫妻的缩影,他们离婚时往往会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李女士认为,从分居开始,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一切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现需王先生补偿,其中包括应平均分担的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孩子的教育费用支出,女方已支付的部分系子女特定教育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其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数额公平合理,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男方多年来未与女方及子女共同生活,女方在抚养、照顾、教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男方应给予其适当子女教育费用、家务劳动补偿费等补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相关补偿诉求,北京二中院对此案终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中,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与女方分居,其间未曾照顾孩子,女方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体现了对违反婚姻家庭责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婚姻弱势一方的保障。
而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实践中,法院确定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请求权人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所花费时间、繁杂程度;请求权人所丧失的职业发展上可期待收益或实际收入损失;对方职业发展上所获得的实际增益或可期待增益;夫妻双方收入出现明显损益的期间;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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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3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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