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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全省首例涉外离婚家务补偿判决
常年在国外的男方补偿在家抚养孩子的女方6万元
本报讯 (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吴凌燕 叶水清) 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涉外离婚案件。
据悉,刘某系美国华侨,于2016年经人介绍与郭某相识并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便出国工作。当年12月,夫妻俩生下一子,由郭某抚养照顾至今。此后,刘某两次短暂回国看望妻儿。因婚后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破裂,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22年,郭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及家务劳动补偿费20万元。庭审中,刘某对郭某的相关诉请均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费。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郭某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郭某抚养,由刘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费,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收入以及对家庭付出情况等因素,判决刘某向郭某支付家务补偿费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说,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夫妻中的一方因花费大部分心力经营家庭,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中作出了牺牲,离婚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显著增加,离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助力其尽快恢复生活和职业能力。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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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9 04: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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