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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对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6万余元转账。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需返还3.2万元。这背后是怎样的法律逻辑?恋爱中的“红包”与“借款”界限又在哪?
案情回顾:从甜蜜转账到对簿公堂
2025年5月,陈某(男)与杨某(女)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热恋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陈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累计向杨某给予款项6万余元。
然而,这段关系仅维持了3个月。同年8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手。关系结束后,陈某认为,除去一些日常小额花费,剩余的5.5万元是基于结婚预期才进行的大额赠与,既然婚结不成了,钱理应返还。杨某则坚决反对,她认为这些钱是恋爱中男方为表达感情、增进关系的自愿赠与,属于“送出去就收不回”的礼物,且部分已用于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返还。
协商无果后,陈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判决:大额转账非普通礼物,隐含“结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金额、目的、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承办此案的长顺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指出,“520”“1314”等包含特殊寓意的金额,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但超出日常消费水平、金额较大的转账,特别是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的情况下,往往蕴含着一方“以结婚为前提”或“为共同生活作准备”的潜在期待。这种赠与在法律上被称为“附条件的赠与”。
在本案中,陈某在短时间内向杨某转账6万余元,这笔数额显然超出了恋爱日常消费的合理范围。法院认定,该行为实质上是以“维系和发展恋爱关系、最终缔结婚姻”为隐含条件的赠与。
如今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条件已不可能成就,因此,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杨某继续占有该大额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法院在核算时,酌情扣除了属于一般性赠与的小额支出及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判决杨某向陈某返还3.2万元。”法官说。
以案说法:恋爱可以浪漫,账目最好明白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情侣,恋爱期间处理经济往来需保持理性,界限明晰才能好聚好散:
明确性质,避免模糊大额资金往来最好能说明性质。如果是借款,哪怕关系亲密,也建议保留借条、聊天记录等凭证,明确约定还款事项。如果是表达爱意的普通赠与,金额宜量力而行。
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妥善保管转账记录、红包截图、相关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证明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
树立健康婚恋观感情不应建立在单方的大额经济付出上。双方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借恋爱之名索取财物,也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守住情感与财产的双重底线。
律师解读:法律保护的是“公平”而非“馈赠”
贵州慎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家特指出,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法律并不干涉恋爱期间自愿的小额馈赠,但对于明显以“结婚”为对价的大额经济付出,在目的落空时,给予付出方一定的救济途径,这有助于防止一方利用婚恋关系获取不当利益,引导公众建立诚信、理性的婚恋交往模式。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刘娟
三审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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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1-08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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