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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内蒙古日报 □见习记者 高辉
你知道离婚时可以争取“家务补偿费”吗?
近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家务补偿费”的离婚案件。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家务补偿费”1万元。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吴某与云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同年喜迎儿子出生。因工作需要,丈夫吴某常年在外工作,妻子云某成了“全职妈妈”,独自承担照顾儿子和家庭的重担,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的争吵日益增多。2019年,云某带着儿子回到辽宁老家生活,在分居4年后,云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因云某长时间独自照顾儿子,同时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家务,因此在离婚时提出要求丈夫吴某给付“家务补偿费”的请求。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原、被告均向法官表示婚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生疏,如今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
在原、被告对儿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被告吴某对原告云某提出“家务补偿费”的诉求不解,认为在分割财产时已给付了相应的补偿。
“‘家务补偿’是指离婚时,夫妻中的一方因平时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方面付出较多,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额外经济补偿的制度。云某独自抚育孩子、料理家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也为你安心在外工作创造了便利。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她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办案法官耐心调解道。
最终,吴某考虑云某确实在婚后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与照看儿子的事实,同意向云某支付“家务补偿费”1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规定中的“协议”因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很难做到统一。所以案件审理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另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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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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