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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1万元。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饮品制售业务,并实际经营好运椰饮品王府井银泰in88店。2023年9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前往当事人上述门店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点单区上方有“五粮椰乳”展示电子屏,收银台上摆放有“五粮椰乳”台卡。电子屏及台卡内容一致,底色均为金黄色,上方有“国人不仅有台子 还有五粮椰乳”字样,下方左侧为“WULIANGYE”,居中为“好运椰 五粮椰乳分部”,右侧为“LUCKHAHA”。画面居中为红色方形填充,红色部分正中为“五粮椰乳”字样及产品展示照片,左上方为“酒精度:0%vol”,右上方为“¥25”,右下方为“浓香型椰子”字样。同时执法人员在场所内发现“五粮椰乳”贴纸,当事人店长现场介绍,“五粮椰乳”饮品在普通饮品杯外加贴“五粮椰乳”贴纸后,呈现给消费者。
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出具《说明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为五粮液集团专职打击假冒、品牌维产品售后服务部门,具体开展品牌保护、维权、鉴定等工作。依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投诉书》,“五粮液”为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在第33类上的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而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椰乳”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五粮”“五粮液”,并使用了与其第八代五粮液相似的外观,引人误以为“五粮椰乳”为五粮液公司生产,或者该店铺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
经对比五粮液公司生产的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及当事人所售“五粮椰乳”所用标识(详见下方),两者均采用金黄底色,红色方形居中填充,红色正中位置为白色产品名称“五粮液”和“五粮椰乳”字样;右上方均为酒精度,“五粮液”为“酒精度:52%vol”,“五粮椰乳”为“酒精度:0%vol”;右下方“五粮液”为“浓香型白酒”字样,“五粮椰乳”为“浓香型椰子”字样;红色填充下方“五粮液”标注了“WULIANGYE YIBIN CO.,LTD.”、五粮液公司名称及地址,“五粮椰乳”标注了“WULIANGYE LUCKHAHA 好运椰 五粮椰乳分部 地址:好运椰北京上海深圳合肥”。综上,五粮液公司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及当事人所售“五粮椰乳”所用标识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均高度相似。
经调查,上述“五粮椰乳”推出策划及执行均由当事人负责,因茅台和瑞幸联名推出的“酱香拿铁”爆火,故其推出“五粮椰乳”并设计了相关周边物料进行展示,周边物料包括贴纸、台卡及电子屏。“五粮椰乳”于2023年9月9日上市,相关物料内容由当事人统一设计策划,在2023年9月19日产品周边下架,时间持续共计11天。物料使用期间,门店“五粮椰乳”商品销售额合计1167元,扣除优惠金额后,实收金额共计1045.93元。
针对第八代五粮液,五粮液公司提供“五粮液”品牌相关材料,可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在未经过五粮液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推出“五粮椰乳”及相关物料,并使用了五粮液的相似包装,属于擅自使用。而且上述行为发生于瑞幸和茅台联名推出“酱香拿铁”并爆火期间,当事人借助品牌联名热潮,推出“五粮椰乳”并使用与五粮液高度相似包装,极易引人误解为涉案商品与五粮液或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其他同品类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另,当事人在“五粮椰乳”的台卡及电子屏上右上角均标注“¥25”内容。经调查,上述“五粮椰乳”共有两种规格,其中中杯370ml,售价25元;大杯500ml,售价28元。当事人在产品宣传电子屏及台卡中只标注了中杯的“¥25”,大杯未标明价格,亦无¥25“起”等类似表述。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实收金额共计1045.93元,违法经营额为1045.93元。在检查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此款商品,对涉案宣传内容下架,将自行印制的贴纸予以销毁。


图片拍摄于:北京西单大悦城
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1000元。
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大股东为北京元气椰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在“酱香拿铁”爆火期间,为借助品牌联名热潮,当事人未经过五粮液公司授权或许可,便推出与五粮液高度相似包装的“五粮椰乳”,极易引人误解为涉案商品与五粮液或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而据消费者反馈, “五粮椰乳”仅为五谷杂粮+椰乳,且不含酒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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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后续动态,北青网健康将持续关注。责任编辑:王怡萱(EN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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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1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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