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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所售剑南春、海之蓝、五粮液等酒水均为侵权商品。近日,北京市亚马逊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销售的52°剑南春1瓶(500ml/瓶);38°剑南春5瓶(500ml/瓶);52°海之蓝5瓶(500ml/瓶);52°梦之蓝(M6)2瓶(500ml/瓶);52°梦之蓝(M3)1瓶(500ml/瓶);52°五粮液(八代)2瓶(500ml/瓶);52°五粮液(七代)1瓶(500ml/瓶)。经五粮液、洋河、剑南春品牌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酒水全部为侵权商品。另查,当事人上述侵权商品从个人购得,无进货票据、支付记录和查验记录。上述商品刚上架即被查扣,无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进货价格说明,计非法经营额为4180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侵犯专用权商品(三瓶五粮液、五瓶海之蓝、六瓶剑南春、三瓶梦之蓝)等。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本网注意到,早前,北京市亚马逊餐饮有限公司还“存在未按规范清洗集排油烟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 之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5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亚马逊餐饮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品;烟草制品零售;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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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1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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