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解放日报
古代怎样判罚未成年人犯罪
殷啸虎
■殷啸虎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律难题。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5岁以下,对死罪及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几类严重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其余犯罪可以收赎;10岁以下,犯谋反、谋大逆及杀人等死罪得上请皇帝减轻其处罚,犯盗及伤人等犯罪得收赎;7岁以下,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唐律疏议》还有几项重要的补充规定:教唆7岁以下未成年人犯杀人罪的,“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是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受用,那么未成年人有负责偿还的义务;对于某些触犯礼教的犯罪,即使行为人依法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免其罪责,如“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
清朝法律在继承前代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形,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比如,扩大未成年人犯杀人罪上请的范围。15岁以下殴毙人命,必死者实有欺凌逞凶情事,“可照例声请”,予以减轻发落。这一原则是在江西丁乞三仔殴死无服族兄丁狗仔一案所确立的。在此案中,丁狗仔欺负年仅14岁的丁乞三仔,并用土块扔他;丁乞三仔用土块回扔时,不慎将丁狗仔打死。按律丁乞三仔应当判处死刑,但因“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
又如,对未成年人犯杀人罪的,恶性严重的,依法予以惩处。在四川刘縻子殴毙李子相一案中,两人都年仅9岁,因而按例将刘縻子拟绞监候,并上请朝廷减等收赎。但乾隆皇帝认为:“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最终,刑部将其判为绞监候(类似于今天的死缓),等若干年后视其改造情形再作处理。
可见,对于未成年人犯杀人罪的,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判定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嘉庆八年,广西巡抚在“说帖”(判决意见书)中明确强调,查办理幼孩毙命之案,总视其是否被长欺侮为断。如死者并非理曲逞凶,又无欺凌情状,凶犯虽年未及岁,仍应按律拟抵,不准声请。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08: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