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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石日报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据报道,陆先生遭遇了药品“李鬼”,他想要买的“咪喹莫特”,却变成了“咪奎莫特”,一个是正规用品,一个竟然是消毒用品。
有理由判断,这是典型的“商业碰瓷”。要知道,药品名称中的商品名和通用名,有着显著区别。商品名是制药企业为其产品注册的商标名称,而通用名是药物有效成分的名称。一种药品可以有多种商品名,如蒙脱石散这个通用名,就对应思密达、必奇等多个品牌。通用名“咪喹莫特”遇上“咪奎莫特”,一般人若不仔细辨别,难免当成同一种商品。加之商家在产品功效上有意混淆,就更让人避之不及。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每一环都不容有失。为了“傍名牌”“走捷径”“冲销量”,一些商家总在法律的边缘试探。想披上“国药准字”这张“画皮”的,不只是“消字号”:“安宫牛磺丸”冒充“安宫牛黄丸”,“蜂产品制品”被包装成“救命药”;“臻羞维A酸乳膏”实为化妆品,却当皮肤外用药物卖……此类“跨界”乱象,不仅涉嫌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还可能延误病情、危及健康,罪加一等。若是放任“李鬼”横行,“正主”的权益也必遭损害。
通用名本为方便沟通,岂容“挪为己用”?多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明确指出:凡是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事实上,此类乱象在药品之间同样不乏其例。比如,几年前的一则法律文书显示,“慷肤新”“康覆新”与作为通用名的“康复新”,文字构成相似,读音、呼叫完全相同,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最终法院不予核准注册。
扯着别人的衣角,并不能让自己跑得更快。让“李鬼”无立锥之地,不能仅靠消费者“慧眼识雷”,更需监管部门“重拳治乱”。一方面要“治已病”,“非药品冒充药品”社会危害大、涉及领域多,在“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治理逻辑之外,还有赖于多部门统筹资源、发挥监管合力,必要时可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
另一方面,也要“治未病”。如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紧盯网络销售、涉老诈骗等重点环节,以典型案例发挥震慑效应——“李鬼”始终是“李鬼”,侵权就是侵权,“欺众盗名”,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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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2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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