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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陆晶晶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瘫痪,治疗一年多后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可否以“超过180天”为由拒赔?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院查明,2019年7月,某建筑公司为陈某等工人投保了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保险合同中载明: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等。
同年9月,陈某施工时意外从外架上坠落受伤,保险公司赔偿了陈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
2021年1月,虽然经过持续性的治疗,陈某仍不幸去世。《死亡证明书》显示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瘫痪。陈某的家人欲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受伤后超过180天死亡,依据“180天条款”,已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陈某的家人认为,意外事故的发生与陈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陈某因意外伤害导致瘫痪。在持续性治疗期间,并无证据显示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其病情加重,《死亡证明书》也显示其死因为瘫痪。因此,尽管陈某从受伤到死亡超过了180天,也足以认定案涉意外事故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如对意外受伤超过180天身故的一律不予赔偿,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保险权利,违背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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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1 0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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