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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铜陵日报
□高 尚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江淮大地,人杰地灵,豪杰辈出,其中就有一位独树一帜的人物——北宋年间的庐州人包拯(999-1062)。千百年来,包拯作为我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清官”,与文圣孔子、武圣关公齐名,广为传颂,名扬海外。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一位官吏能像包拯那样妇孺皆知,有口皆碑,深入人心。作为官员,包拯清正廉洁、执法严明、铁面无私、不畏权贵,赢得上至朝野百官、下至民间百姓的广泛赞誉。包拯更是成为从政者的楷模,他的身上体现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孝亲忠义、亲民廉政、厉行法治。包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深受人民的尊敬和爱戴。
一、孝亲忠义,在思想品质上保持初心
包拯初次有机会踏入仕途是在他二十九岁时,即天圣五年(1027年),他参加科举考试,得进士甲科,初命大理评事,知建昌县。但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他不愿离开乡里,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毅然辞官归养。当时中第者,虽下流庸人,无不汲汲于名利,但包拯拂衣去养,孝亲十年。在为官的诱惑和人伦亲情面前,包拯选择了后者,甘于平淡,这远非一般人能做到,也正符合了民间所提倡的孝行。因此,宋人就称赞他“少有孝行,闻于乡里”,“清节美行,著自贫贱”。
在入仕为官的二十余年中,包拯始终以为国尽忠为第一要义。特别在任台谏官期间,以“忠直无隐之臣”自勉,克尽言职,数度上书,指斥非法,不避权贵。无论是面对皇亲国戚,还是其他重臣,只要是因循守旧、贪污不法之徒,他总是不计个人得失和位卑言轻,不屈不挠地予以弹劾。以至于“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
在为官过程中,包拯孝亲、忠义与爱民也始终是统一的。他认识到“民者,国之本也”,主张“薄赋敛、宽力役、救灾患”,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地兴利除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民生,安抚了百姓。
包拯的孝亲、忠义、爱民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意识中对为子、为臣、为官的最高要求,三者的完美结合符合百姓的期待,也反映了百姓渴求世风淳厚、政治清明的美好愿望。因此,包拯被大众立为“为政者师”,成为“清官”的楷模。
二、亲民廉政,在为官为政上高风亮节
包拯在复仕之际,欣然以诗明志: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
仓充鼠雀喜,草尽狐兔愁。
史册有遗训,无贻来者羞。
这首诗充分表达了他光明磊落的胸怀和刚正不阿的性格,实际上也是他一生为官处世的准则。
康定元年(1040年),包拯到端州作官。端州特产端砚是一种名贵的贡砚,包拯前任无不借机勒索。包拯期满卸任,面对唾手可得的贡品端砚,“不持一砚归”,其高风亮节,载入史册,传为千古佳话。他在任期间还关心百姓疾苦,体恤百姓取水不便,作七井方便百姓用水。至今仍受到端州百姓的称颂。
包拯性格刚正不阿,史书对此多有记载:“公性峭直,然奏议平允。常恶俗吏苛刻,务为敦厚。虽嫉恶甚至,人情所不及,即推以恕。不为苟合,未尝伪色辞以悦人。不作私书,至于干请,无故人亲党,一皆绝之”。史书称赞包拯:“峻节高志,凌乎青云。人或曲随,我直其为。人或善容,我抗其辞。自始及终,言行必一”。可见,包拯既铁面无私而又富有人情味,既公正执法又体恤民艰、顾及人伦情理。
包拯官至枢密副使,掌管全国军政,成为统治集团核心成员之一时,仍“居家俭约,衣服、器用、饮食,虽贵,如初宦时”;还立家训一则:“后世子孙任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我子孙。”这种清廉自律并严于律后的优良品德与社会上的贪官污吏形成强烈反差。
包拯在用人上有廉政的要求和真知灼见。他批评当时取士用人的不实之处,特别指出:“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建议对贪官赃吏应“法外重断、以警贪猥”,同时,“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以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则廉吏知所取,贪夫知所惧矣。”这类澄清吏治、选任贤才的主张,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三、厉行法治,在社会治理上公正执法
包拯做开封府知府时,厉行法治,政绩斐然。
1.整顿吏治,开门办案。包拯到开封府上任伊始,胥吏就问其祖先之讳,包拯厉声说道:“吾无所讳,惟讳吏之有赃污者。”胥吏“惧而引去”。由此,杜绝胥吏投其所好的别有用心,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办案。胥吏又持大量文书以试其能力,包拯“悉峻治之,无所贷。自是吏莫敢弄以事,文书益简矣。”包拯高效的工作能力使胥吏不敢为非作歹。开封府的旧制,“凡讼诉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其实,就是府吏设置诉讼障碍,讹诈百姓的钱财。包拯上任即命罢“牌司”,“开正门,径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 这些改革,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官民距离,便于办案官员直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2.不畏权势,拆除违建。包拯不但整顿吏治,还不畏权势,摧斩豪强,公正执法。开封府内有条大河,叫惠民河。为保证水道畅通,原沿河空地埋有标识,禁止私人占用。但“中官势族筑园榭,侵惠民河,以故河塞不通,适京师大水,拯乃悉毁去”。其中有一部分达官贵人不愿拆去亭榭、清除障碍,就借口有地契为凭,拒不执行拆除命令。包拯于是一一核对,发现地契是弄虚作假欺骗官府的,不但命令拆除,而且上奏朝廷,追究其罪过。包拯惩治奸吏、打击豪强,减轻了百姓的痛苦,满足了百姓祈盼出现政治清明的现实和心理需求,自然赢得了百姓的尊敬和喜爱。
3.明察秋毫,智慧办案。包拯亲自处理过争讼案件,其中一件比较著名的案件是饮酒时为朋友存放银两后拒不认账的“匿金”案。“尝有二人饮酒,一能饮,一不能饮,能饮者袖有金数两,恐其醉而遗也,纳诸不能饮者。”酒后,不能饮者拒不承认收存金子。“金主讼之。诘问,不服。(包)公密遣吏技牒为匿金者自通取诸其家。家人谓事觉,即付金于吏。俄而,吏持金至,匿金者大惊,乃伏。”包拯处理的另一件案件是“讼贵臣逋物货久不偿者”案,但具体情节史书记载不详。包拯办理案件均能明察冤情,公正处理。因此,老百姓盛赞道:“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
正因如此,以历史人物包拯为原型的包公文化,经历了千年的发展,既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又有深远的历史影响,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上述包拯精神和包公文化的内涵特质,穿越千年,至今仍有重要价值。
包拯作为历史名人,包公文化作为安徽省传统文化宝藏,为美好安徽建设注入了强大精神力量和文化支撑。我们必须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不断地用科学理论赋予优秀传统文化鲜明的时代特色。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安徽包公研究中心“包拯的经济法治思想与实践”项目(项目号:bgyj2021zd-2)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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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7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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