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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在幼儿园查获过期食品
园方及供货公司被查处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林怡 黄艳丹)有家幼儿园出现过期食品被处罚,便转而向供货的食品公司要求赔偿处罚损失。记者昨日获悉,城厢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到一家幼儿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留样的小蛋糕中发现,蛋糕标签显示“保质期至2022-09-04”,但该产品是2022年9月5日由某食品公司供应,分发给在园老师和幼儿食用。
对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个小蛋糕并处5万余元罚款。
该幼儿园对处罚不服,于去年4月23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经过一审、二审审理,莆田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该幼儿园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罚款决定,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共计罚款10万余元。该幼儿园认为是供货的食品公司未提供合格食品导致其被处罚,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其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因过保质期被行政罚款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该案诉至城厢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该幼儿园作为托幼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其发现食品存在问题未能及时消除隐患,还分发给老师和幼儿食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且该幼儿园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从事单位食堂经营活动。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其进行的处罚是针对违法销售行为。
该食品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亦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该幼儿园被行政处罚是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且其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能够预见不及时缴纳罚款或者逾期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结果,却逾期提起行政诉讼,造成加处罚款的结果,又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加处罚款亦应由该幼儿园承担。为此,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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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7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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