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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妇女守节数量增多,与程硃理学对贞节的倡导有关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3-05-02 20:24:00 来源:戏说三国

咏节妇诗文即是文人为婚后夫死守节的妇人所做的诗文,在元代,它多作为儒士进行社会“风化”的一种手段,节妇诗文的写作不自元代始,以节妇为描写对象的诗文作品出现在南北朝时期,此时“节妇”的含义更加多元。宋代渐次增多,但仍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元之前,文学作品中,已出现“节妇”。包括在很多史料记载中,将“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提。这时的“节妇”的含义更广泛,只要是符合儒家传统行为规范的女性,都可称之为“节妇”,不独指称夫死守节的人。

至宋代,咏节妇的诗文创作多了起来。这时的文人开始关注到当世的守节女性,为其写诗作文,但这并没有形成风气,大部分文人还是偏重于说理,没有当时女性事迹的记载,而以“忠臣义士孝子顺孙节妇”之伦理纲常阐发道理

一、元代咏节妇诗文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一)朝廷旌表制度

自元代起,节妇旌表开始制度化,妇女守节不仅可以获得旌表,家族还可以被免除徭役。最早能见到的元代旌表记录是在《通制条格》的《赋役·孝子义夫节妇》中,在至元十年(1237年),魏阿张“孝奉老姑,守节不嫁,钦依圣旨事意,官为养济,仍令除免差役,更加旌表,以励风俗”。不仅节妇自身获得旌表、政府的养济,其家族也被免除了徭役。在元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朝廷对节妇的旌表并没有形成严格的审查程序,造成了一些人家虚报节妇事迹以逃避徭役的情况。

元朝时期妇女守节数量增多,与程硃理学对贞节的倡导有关

除了旌表制度的完善,对妇女的陪嫁也作出了规定。在元之前,女性的陪嫁一般被视

为其个人财产,其改嫁或者归宗,陪嫁是允许带走的。但入元以后,依照蒙古习俗,妇女嫁

到夫家,就被视为是夫家的财产,即使是夫亡后,通过收继的方式,妇女及其财产,还是归

本家族所有。

在元代咏节妇诗文中,就时常提及节妇受到旌表之事,并且还涉及到了元代旌表制度

的申报问题,也有的诗人以节妇之行卓异却没受到旌表为憾。

(二)收继婚制演变

收继婚是指丈夫去世后留下的寡妇,可以由非亲生子以外的家族男性再娶为妻子的婚姻

制度,有同辈收继和异辈收继两种情形,以子娶庶母、叔娶嫂为常见形式。在元代,收继婚

被确立为“国俗”。收继婚是人类社会婚姻形态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先秦的典籍中就可见出相关记载,在《左传》中,子娶庶母被称为“蒸”,如(桓十六年)“卫宣蒸其庶母夷姜”,(成七年)“楚襄之子黑要,蒸其母夏姬”,侄娶叔母成为“报”,如(宣三年)“郑文公报其叔母陈妫”。“收继婚”这种婚姻形态是违背儒家伦理规范的。

随着儒家纲常名教的发展,这种婚姻形式逐渐被废除,后多见于北方诸游牧民族。在元代,这种婚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其发展沿革可以从文化传播、经济、法律、区域、理学发展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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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234年蒙古灭金,实现对中国北方的统治后,依托政治优势,蒙古游牧文化对中原封建文化的渗透更加强势,并且蒙古婚俗对中原地区的侵入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其影响并不是一个自然接受的过程,蒙古婚俗的下移正是蒙汉文化融汇的一种反应。元世祖至元初年(1264年),蒙古政权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汉人收继婚的一般情况是同辈收继。至元十年以后(1273年),蒙古政权对汉代收继婚的限制逐渐严格。

元代前期出于经济恢复的需要,大大鼓励人口繁殖,对妇女再嫁、收继婚制都采取了宽

容、鼓励的政策,元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复苏、蒙古贵族汉化程度的加深和理学家在中央政权

中权利的扩大,贞节观念得到官方的重视,收继婚在汉人中被逐渐禁止,在蒙古人中的限制

也在加大。

二、元代咏节妇诗文区域分布特点

在元代,处于南方的浙江和江西同样是理学发展的两个重要区域,而处于北方的河北是

传统儒学发展重地。咏节妇诗文的创作、传播是理学家进行社会教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很多

理学家都参与了这一题材的创作。金华学派的代表许谦、柳贯、吴莱、黄溍、吴师道、戴良;

江西之学的代表虞集、吴澄;浙东学派的代表戴表元、袁桷;北方大儒许衡、刘因都有数量

不等的咏节妇诗文作品流传下来。可见当时各理学门派虽主张不一,在道德教化这个层面上

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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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在宋元之际进行了整合,到了元初,在南方就只有浙江金华和江西抚州两个学术中

心了,这在节妇诗文的创作上,同样有所体现。浙江和江西这两个区域的作家是诗文创作的

主力,其中以浙江更为典型。在理学发展上,在浙江省内分布的门派众多,主要有吕祖谦的

东莱之学,陈亮的事功之学,唐仲友的经制之学,还有自朱熹弟子黄幹传承下来的金华之学。

但到了元代中期,呈现出了“众派归一”的趋势,这不仅是理学自身发展的趋势,也与此一时期的文化建设有关。对文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事件,几乎都发生在这一时期:“程朱理学”立为官学,中断了将近30年的科举又得以继续实行,元文宗天历二年立奎章阁,泰定帝在1324年开经筵。

北方咏节妇诗文的创作背景又与南方不同。在北方,咏节妇诗文的主要创作区域在河北、

山东、山西。在1274年蒙古灭南宋前,南北方还是处于隔绝的状态,北方传承传统儒学,

与南方理学大盛的情况不同。清代文人翁方纲在《石洲诗话》曾对宋金对峙时期的学术情况

作出概括“程学盛于南,苏学盛于北。”北方思想学术虽不主苏学一家,但大体仍旧沿袭传

统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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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方,河北是咏节妇诗文创作数量较多的省份,其次还有山东、山西,这与当时北方

特殊的政治形势有关,在公元1234年蒙古灭金后,北方处于蒙古统治下,最开始依附于蒙古的世族,如东平行台幕府的世族严氏、河北世侯永清史、真定张氏、藁城董氏,对维护地方稳定作出了贡献,出现了“四方之士,闻风而至”的盛况,文学也出现了大盛的局面。在真定,比较有名的文人安熙、胡祗遹、刘因、苏天爵、元明善、王结等都参与了咏节妇诗文的创作。

在东平,刘敏中、王士熙、张养浩也都有相同题材的作品。除了东平幕府文人、依附于北方三镇的文人,当时在燕京、山西也同样活跃着参与咏节妇诗文创作的文人,这不仅是文人道德意识的体现,也与所处地区政治的稳定有关。

三、理学背景下的元代咏节妇诗文

(一)创作者的文化背景与理学渊源

元代咏节妇诗的兴盛与理学的发展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我们的统计中可以看出,江西、

浙江、安徽、江苏等咏节妇诗文创作的主要区域,同样是南方理学发展的兴盛之地,咏赞节

妇这一题材,与孝子诗一样,具有浓厚的儒家伦理思想,作为程朱理学道德伦理思想的一部

分,其创作者在诗文中,体现了对这一思想的认同。

元朝时期妇女守节数量增多,与程硃理学对贞节的倡导有关

通过对81位创作者出处经历的探究,可以看到,这些创作者大部分都是通过科举晋身,或作官,或出任书院山长,少部分文人虽未出仕,但也是过着隐居,教授乡里的生活。可见,这些创作者都是有着不同程度的理学渊源的,更有一部分人同时兼具理学家和诗人的双重身份。这一现象,与元代中后期文化教育的的发展有关。

在元代科举考试中,突出了经学的内容,所谓“以经术为先”。以程朱理学的各种注疏作为标准,这对程朱理学在元朝的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确立了程朱理学在思想上的统治地位。通过参加科举被录取的士人由此可以进入朝廷做官,而落第者,也可以

被聘为书院山长、县学教谕、学正、教授等职。

咏节妇诗文的创作者,或通过举荐进入仕途,或通过科举晋身官场,或落第教授乡里,

他们大部分都是儒士,当然,张雨是例外。张雨(1283-1350字伯雨,号句曲外史),浙江杭州人,是一位道士,曾被荐为官,但他不愿还俗,后来与马祖常、揭傒斯、黄溍等人有诗歌唱和。其留存的咏节妇诗文或许就是与这些馆阁文臣的交际唱和中创作出来的。

(二)“天理民彝”的道德观念下的诗文创作

在元代咏节妇诗文中,诗文家将节妇事迹的教化意义上升到“天理民彝”的高度。“天理”一词在《庄子》、《礼记》中就已出现,但此时的含义侧重指“自然的法则或天性”,但在宋代理学家那里,“天理”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并成为宋明理学最高的哲学范畴。程颐、程颢提出了“天理”这一哲学命题,它作为至高无上的“道”来存在,是“形而上”的,陈来先生将其分为四种含义,即“天道”、“物理”、“性理”、“义理”,咏节妇诗文中所反复提及的“天理”是宋代理学家所说之“天理”,其侧重于“义理”,强调其社会道德原则或者说儒家伦理纲常。

元朝时期妇女守节数量增多,与程硃理学对贞节的倡导有关

“民彝”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康诰》,其意所指也在于对社会秩序的强调。“彝伦”、“秉彝”也常常在咏节妇诗文中出现,郑玄在为《诗·大雅·蒸民》中的“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作注时就将“彝”解释为“常”,“彝伦”通常被解释为“常法”、“常道”,而“秉彝”就是遵守常法,维持自然秩序。

元代咏节妇诗文中出现的这种“天理民彝”的道德观念,仍是传统的“声教论”的体现。在宋代,“天理民彝”更多地出现在理学家对经书的注解中,如朱熹的《诗集传》、赵顺孙的《四书纂疏》、蔡模的《孟子集疏》、熊节的《性理书句解》,元代的孝子诗、节妇诗更像是

“天理民彝”这种诗学性情论的现实注解,从中体现出宋代理学思想在元代传播中的下移及

其接受层面的拓宽。

结语:

元代妇女守节数量的增多,与程朱理学对贞节的倡导是分不开的,并且在元代,妇女守

节行为的选择也受到了朝廷的引导。正是从元代开始,节妇的旌表开始制度化,妇女守节不

仅受到旌表,其家族还可以被免除徭役,这种实质的好处,也鼓励了妇女守节。但不能否认

的是在元代初期,北方人民受到了蒙古族收继婚制的影响,但随着文化的融合与政府对“非

依本俗”的收继婚的禁止,汉族人中这种现象逐渐减少,并且不少蒙古人也会为免于收继,

而主动选择守节。

元朝时期妇女守节数量增多,与程硃理学对贞节的倡导有关

咏节妇诗文的创作者不仅有当时的诗文家,有的节妇自身也有作品留存,节妇临难之时,

留诗文以自明其志,其文章的真实性虽然存疑,但其背后的文学价值仍不能被忽视。青峰岭

王节妇和韩希孟的事迹在元代流传较广,不仅见于诗文家的作品中,还被当时文人记载进笔

记小说中,其事迹的发生年代,诗文留存情况,虽然不同文人之间的记载有所出入,但与当

时的相关史籍对照,仍能够辨析出其故事的发展源流,以及各个诗文家对材料的借鉴情况。

在对咏节妇诗文的整理过程中,还可以见出其时“同题集咏”的风气对诗文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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