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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男子禁渔期下水捕鱼溺亡
法院认定水域管理单位免责
福州晚报讯 无视禁渔期,下水拉网捕鱼,发生事故谁要担责?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禁渔期下水捕鱼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经闽侯法院查明,闽侯男子小刚(化名)家住某排涝站附近,熟悉周边环境及水域情况,多次在排涝站附近的水域捕鱼。2022年5月6日凌晨4时许,小刚无视排涝站周边设置的“危险,请勿靠近”“水深复杂、请勿游泳”等警示标志,前往排涝站附近的堤坝处水域用大型拉网实施非法捕鱼行为。其间,小刚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水,不幸意外溺水身亡。事后,小刚家属以排涝站等管理单位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相关管理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0多万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地点位于排涝站附近水域,管理单位尽到了相应义务,且无义务对排涝站附近的堤坝进行封闭管理或全程看护。事故发生在禁渔期内,小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正常人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对捕鱼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但其无视禁渔期及安全警示标牌,用大型拉网实施非法捕鱼行为,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溺亡,应自负其责,管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小刚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全文共5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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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6 07: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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