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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陶老先生夫妇有子女三人,长子陶大,次子陶二,小女儿陶女士。陶老先生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获得了一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公房)的承租权。1991年陶老先生去世后,该房承租权变更为其妻张老太太。2000年3月,按国家政策规定,张老太太享受陶老先生的工龄参加房改,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陶大早年去了美国,很少回国。陶二是一家大公司的高管,生活优渥。但兄弟俩对老母亲漠不关心,几乎没有探望过,老人对此非常伤心。
2020年11月,在老母亲一再要求下,陶女士与其签订赠与合同,老人将上述房屋赠与陶女士所有,陶女士据此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022年5月14日,张老太太病故。办理完母亲的后事,两位哥哥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陶女士拿出赠与合同和不动产权证,告知他们事情经过。两位哥哥听后坚称,房屋是父母的遗产,陶女士无权一人独占。不久,两位哥哥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陶女士与老母亲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据此取得的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陶女士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非常着急,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了案件的情况,认为:系争房屋属于陶女士私有财产,不属于父母遗产范围,两个哥哥无权继承。首先,张老太太就系争房屋参加房改是在2000年3月,此时陶老先生已去世多年,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已不复存在,不可能就上述房屋获得任何所有权份额,即便张老太太购买房改房的款项来源中含有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陶老先生的遗产,也仅是张老太太占用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其他继承人可依法主张其返还占用的财产,但不影响张老太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张老太太合法拥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无需经他人同意。其次,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陶老先生去世时,系争房屋还是公有房屋,不属于遗产。张老太太去世时,系争房屋已过户到陶女士名下,也不属于张老太太的遗产。再次,本案不存在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张老太太被女儿的孝心所感动,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女儿陶女士,陶女士未对母亲实施欺诈、胁迫行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后陶女士委托我们指派的律师代理其依法应诉。开庭时,原告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张老太太在签订赠与合同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致使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故法院认为,张老太太通过赠与的形式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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