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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后 却以房屋没份额为由反悔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
□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早年间哥哥因故将户口迁出父母房屋,多年后房屋拆迁,哥哥与妹妹一家签订协议,妹妹一家承诺对哥哥进行适当经济补偿。但承诺协议签订后,妹妹一家却以房屋户籍本就没有哥哥,协议是在哥哥胁迫下签订为由拒绝经济补偿。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依法认定协议有效,判决支持了哥哥要求妹妹一家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
吴氏兄妹及其父母一家居住在一套房屋内。1972年,哥哥小吴因毕业分配,户籍迁出上海。1981年,房屋内户籍人口为父母和妹妹吴某的房屋拆迁,兄妹俩的父亲取得被安置公有住房的承租权。父亲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母亲。1995年,妹妹吴某的孩子小黄在公有住房报出生。2019年,兄妹俩的母亲去世,承租人变更为24岁的小黄。
不久,小吴因房屋份额补贴事宜,与吴某、小黄签署《承诺书》,约定吴某、小黄同意每月补贴小吴500元。如果公有住房发生变更买卖,吴某、小黄承诺一次性补贴小吴交易总价的5%。该补贴支付后,每月500元补贴终止。2021年6月,小黄购买了公有住房的产权,并于一个月后出售该房屋,取得售房款260万元。协议签订后,吴某母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小吴补贴金。小吴于是将吴某母子起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母子履行《承诺书》的付款义务。
庭审中,被告吴某、小黄并不同意原告小吴的诉请,共同辩称原告小吴对公有住房既无产权份额,也没有居住权,当初《承诺书》是在原告小吴的胁迫下才签字的,并不是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向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承诺书》无效。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承诺书》是否有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承诺书》是被告吴某亲笔拟就,协议内容也是经过磋商形成,并不存在被告所称的“胁迫”。
单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小吴未付出对价,却能取得利益。但在查明《承诺书》形成的原因后发现,小吴是因历史客观原因无法将户籍迁入父母留下的房屋中,而吴某和小黄在兄妹俩的父母离世后完整享有了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小吴毕业离开上海常年在外生活,房屋一直由吴某和父母居住,其已经为家庭作出了贡献,并非毫无对价地获取利益,《承诺书》本质上是兄妹俩在父母身故后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父母财产的分割。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并非不公平不合理,故两被告主张《承诺书》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并驳回被告吴某、小黄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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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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