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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吉林日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第1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丙二十九街西、丙三十五路北地块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丙二十九街,西至现状企业,南起丙三十五路,北至现状企业(具体以规划条件及测绘报告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六、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七、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签约期限: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13日。
九、搬迁期限: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18日。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777号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电话87808613。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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