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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日。2021年1月26日印发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所指市辖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以及各功能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根据《实施细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当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功能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此外,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发布征收冻结通告。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市、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补偿: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征收决定作出前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10%。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房的,不再实施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15%。
关于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实施细则》明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按照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评估基准单价、建筑面积46平方米计算价值,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实行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安置的,按照不小于使用面积34平方米(建筑面积46平方米)标准实行房屋安置;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金额安置价值相当的房屋。此外,超出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实施细则》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实施细则》提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张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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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3 1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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