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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怡博
妹妹一直照顾身患重病的哥哥一家人,哥哥一家人先后去世后,妹妹是否有权继承哥哥的遗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王老汉的儿子王先生、儿媳刘女士、孙子小王均先于王老汉去世。王先生和刘女士生前曾共有一套房屋,王先生一家去世后,王老汉与亲家张老太无法就该房屋份额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随后,王老汉的女儿王女士作为案件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张其有权继承哥哥王先生和嫂子刘女士的遗产。
王女士称,哥哥一家三口因病先后去世,在三人患病期间均由自己代为料理家务及住院期间的护理照顾,并由自己办理丧事。王女士认为,自己虽然不是王先生一家三口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因她在王先生一家患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照料义务,故应当享有一部分遗产继承权。
房山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妹妹,虽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在王先生或刘女士患病期间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不能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少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细微的生活照料同样是一种扶养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此应予以积极评价。
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对王先生、刘女士夫妇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分给王女士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后,法院判决王女士继承涉案房屋20%的份额。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该条款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励赡养老年人及扶助病患等群体,有助于树立文明家风,发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此案中,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妹妹,在家人患病期间尽心照料,尽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责任,故王女士有权分得其兄嫂的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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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9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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