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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崇左讯 男方阮某和女方梁某于2021年1月底相恋,后梁某要求阮某购买房产才与其结婚。为了挽留住女朋友的心,阮某于2021年2月在南宁某区购买了房产,并将梁某的名字也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双方在2021年2月同居一个月,之后阮某赴外地务工,梁某则留在南宁工作,2021年3月至9月期间,阮某偶尔回到南宁与梁某共同居住几天。
2021年11月,双方因经济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以分手告终,但两人针对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及交往中的财物来往产生了纠纷,阮某遂委托广西桂海天(崇左)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阮某向梁某转账和共同购置房屋,并非阮某的无条件赠与,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并以与之缔结婚姻为目的。因此,梁某应归还阮某在交往期间转账的款项,并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阮某个人所有,最终法院支持了阮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面地、客观地审查,分清对错后给予公正的判决。很多恋人在同居期间不分你我,一旦因各种原因分手则为了析产而闹得不可开交。在生活中我们要抱有纯洁的婚姻观,注意交往中的财物来往,防止发生纠纷。
(唐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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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1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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