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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夫妻感情破裂疏忽孩子
生而不养,法官为爱发“令”
法官向蒙某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本报兴业讯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针对父母因感情破裂,怠于履行家庭职责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承担家庭责任。
蒙某(女)与梁某于2012年2月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3年6月生育儿子。2014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1月生育次子。
2019年4月,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其后,蒙某与梁某长年分居,双方均对孩子缺乏照顾。2023年4月,蒙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大儿子由其抚养,小儿子由梁某抚养。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蒙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蒙某与梁某离婚。主审法官征询孩子2人意愿时,发现两个孩子都极为内向,虽然一个已10岁,一个8岁,但对亲生父母姓名均不知晓,均表示假如父母离婚,希望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根据孩子们的意愿,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均由梁某抚养,蒙某每月支付定额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各自年满十八周岁。
为了引导蒙某和梁某重视孩子的家庭教育,兴业县人民法院在当庭宣判后,立即向蒙某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家庭教育指导令邮寄给因故不能到庭的梁某,责令蒙某和梁某加强与孩子沟通,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让孩子感受父母的关爱。
下一步,兴业县人民法院将联合妇联、村委定期开展案件回访,督促蒙某和梁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官寄语: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与孩子间的亲情,不能因夫妻感情的结束而画上句号,应用爱与陪伴成为孩子的守护神、助力孩子幸福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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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1 1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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