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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未婚同居期间,双方的金钱往来该如何认定?为购买房产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后出资款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近日,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未婚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出资款不成立民间借贷。
2020年10月,甘强与王梅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居期间,王梅为方便日常生活,在铜梁区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40.5万元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为支持王梅购房,甘强向王梅转款14.48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及偿还按揭贷款。甘强还直接支付中介费、税款共0.46万元。
交往中,2022年12月,王梅因亲友生病治疗,通过电话向甘强提出用款需求,甘强向王梅微信转账9700元。然而,两人最终并未走进婚姻的殿堂,因感情不和分手。
去年3月,甘强以民间借贷纠纷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梅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庭上,王梅主张双方系恋爱同居关系,甘强支出的14.94万元款项是用于二人为结婚而共同购置的婚房,不应作为借款处理。
王梅认为,二人已于2022年3月搬入案涉房屋居住,本案应按照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且房屋的市场价值已明显下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强向王梅支付的款项应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甘强购置房产,另一类是用于甘强的生活开支。对于前者,14.94万元资金往来发生于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甘强对外直接承担税款、中介费的行为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房屋购置。对房屋的购买,王梅也存在出资行为。结合二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款项的用途、二人共同参与房屋购置的事实,本案存在用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可能。在甘强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借款凭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双方就这部分款项成立借贷关系。
对于后者,王梅在双方的通话中明确表达了还本付息的意思,故应认定双方对此成立借贷关系。
为此,法院认定甘强与王梅之间仅就9700元款项成立借贷关系。遂判决王梅支付这笔借款本金和利息,驳回甘强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双方恋爱期间基于信任,往往在事前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证明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导致来往钱款法律性质难以界定。
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应尽量保持各自财产独立,区分清楚借贷和共同出资的关系,保留相关借贷凭证,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后引发的金钱纠纷。
本案中,对于未被法院认定为借款资金的部分,因被告方认可系同居期间购买婚房的出资款,故原告方可基于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另行主张权利。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赵燕林
编辑:杨虹责编:林祺,张松涛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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