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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为获取拆迁款而出具的欠条能认定为借贷吗
法院: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原告以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法院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究竟是什么原因?
案情
小李的父亲有一套房子准备出售给老马,两人以16.9万元的价格达成协议。谁料,不久后房子拆迁,小李父亲获得24万元的拆迁款。
老马得知后,与小李商量。2021年8月,由小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老马现金24万元,2021年10月还清,利息按50%计算。此后,老马多次催要欠款。2023年2月,小李又向老马出具一份还款协议,承诺2023年4月份还清。但此后,涉案款并未清偿,老马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庭审中,老马主张小李应当偿还欠款24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起一直到欠款还清前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小李辩称,老马所述不属实,因其父亲将自有宅基地房屋出售给老马,房子拆迁后,他们未能退还购房款16.9万元,才出具了欠条,欠条中载明的金额系拆迁补偿的房屋价值。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小李是否给付24万元及相应利息?对此,城中区法院认为,首先,老马与小李父亲签订《转让协议书》转让宅基地房屋,房屋拆迁后,小李与其父亲应老马的要求,出具了24万元欠条,该款项系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价格作出,由此表明,老马购买涉案房屋系为获取拆迁安置补偿款。因老马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村集体成员,依法不能受让该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在此情况下,双方的转让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双方转让行为无效,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小李的父亲应退还其已收取的购房款,因小李出具欠条加入涉案债务,其应当一并承担责任。对于老马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相应行为的无效均有过错,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城中区法院判决小李及其父亲退还老马的16.9万元购房款,对主张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释法
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永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案中,小李出具欠条系因老马与小李父亲转让房屋而引起,依照上述规定,此案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另外,在认定小李应当偿还的金额时,因双方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无效,欠条金额中超出已付购房款的拆迁收益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按照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小李退还的金额应按照实际收取的购房款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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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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