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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晚报
楼盘没有预售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无效,地产公司退还全部费用
兰州晚报讯 在售房过程中,不少开发企业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房,以缓解资金压力。但这类做法往往导致合同效力存疑,且有可能发生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潜在风险,直接影响买受人的买房权益。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刘某打算购买某地产公司预售的一间临街商铺,遂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合同》,约定了认购商铺的房屋编号、商铺交付时间、商铺价款等。同时,刘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刘某自愿委托该公司经营管理上述认购商铺,并约定了委托经营期限、初装费、委托经营收益金按比例抵扣房款等具体事项。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地产公司支付了商铺首付款及初装费共计7万余元,公司也向刘某出具了收据。两年后,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期限届满,但地产公司迟迟不交房。刘某屡次交涉无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地产公司退还其支付的7万余元购房款及初装费。
审理过程中,被告地产公司辩称未按期交付商铺是客观原因所致,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且相关手续目前正在完善中,很快就可以将涉案商铺交付刘某。法官询问“客观原因”具体是什么时,被告闪烁其词,这引起了法官的怀疑。后经法官查明,涉案商品房根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由于涉案商铺在原告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法律规定,双方此前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属无效。不仅如此,基于前款合同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地产公司将涉案商铺的购房款及初装费全部返还原告刘某。
法官提醒购房者:预售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十分普遍的一种销售形式,由于预售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实际上进行的是一种房屋期货买卖。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利益及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交易秩序,我国法律禁止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预售,否则可能导致预售行为无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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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1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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