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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记者 王皓
【案情】
李某经人介绍雇佣张某、赵某、于某等人搭建牛圈。工作结束后,李某邀请于某等人吃饭、喝酒,由某、沙某陪同。饭局结束后,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驶入道下撞至大树,不幸身故。经司法鉴定,于某为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4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对于某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某的家属于某某、刘某将李某、由某、沙某、赵某诉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某、沙某、赵某各承担3.3%的赔偿责任。李某、由某、沙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庭前阅看卷宗,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在分析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争议点后,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同时对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应如何分配等问题进行多角度释法析理,并从情理入手,安抚其情绪,引导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就赔偿金额进一步协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赔偿款,李某、由某、沙某撤回了上诉。
【说法】
法官介绍,摄入酒精过多,会影响饮酒人对事物的判断力、精神的注意力及身体的协调性,此时饮酒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面临的风险系数也会增加。因此,作为共同饮酒人不应强迫性劝酒。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阻止已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
法官表示,若共同饮酒人进入醉酒、身体不适等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采取照顾、通知家属、及时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人免受损害。若醉酒人存在酒后试图驾驶车辆、醉酒后独自离开等危险情形,其他共同饮酒人还具有劝阻其酒后驾车、安全护送等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过错行为与饮酒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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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9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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