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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月)一壶佳酿,三朋四友,同聚一桌,畅谈人生,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若共同饮酒者出意外,同桌者需要担责吗?近日,莱芜区法院工业区(口镇)法庭对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简介
李某与被告狄某、刁某、吴某等9人于2022年7月25日晚受王某邀请,在某处聚餐为其庆生。聚餐过程中,李某与其中7名被告均饮酒。晚宴结束后,几人相继离开。李某执意自行打车离开,在回家的路上跌入池塘溺亡。李某的家属认为,9名被告与李某一起饮酒,在李某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尽到将其安全送回家的法定义务,致使其在路途中溺水死亡,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遂将同桌饮酒的9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同饮者应合理预见自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的侵害,同时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李某的死亡对于其家庭是一场灾难,但后果的造成,其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原告方应积极面对因李某去世给其家庭和生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客观面对现实。法院秉持公平原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聚会组织者王某和6名共同饮酒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已给付到位。
法官说法
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义务避免醉酒之人遭受伤害,这不仅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义务,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文明饮酒是人与人之间文明交往方式的体现,亦是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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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0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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