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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正义网
正义网讯(通讯员杨嘉琪)“我们电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也触犯了法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也会呼吁身边人不要非法捕捞,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6月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共同监督与见证下,陈某等六名非法捕捞行为人将自费购买的13.8万尾鱼苗放生到黄泽江(沃洲镇严丹赤村流段),积极修复受损生态,为初夏的黄泽江又增添了一抹勃勃生机。
“渔网”方起,“法网”已落
这场增殖放流活动还要从一盘红烧杂鱼说起……
5月中旬某天晚上,陈某干完活回到家,打算放松一下小酌一杯,却发现少了点下酒菜。看到厨房角落里放着数年前朋友落下一直未取走的一套电鱼工具,陈某心里有了主意——这个时节江里的小鱼味道鲜美,何不做一道红烧杂鱼下酒?
虽然知道目前处于禁渔期,但陈某想着只是自己食用,又是晚上了,不会有人发现,便拿起电鱼工具出了门。
到了溪边,陈某穿上绝缘连体衣、背上电瓶、套好头灯便下了水。
陈某打开电瓶电源,水中的捕鱼杆就放出强电流,很快水面上就浮起数条大小不一的鱼。陈某逐一将小鱼捞起,放进塑料桶里。一个小时后,陈某的塑料桶也装满了大半,正要上岸时,他被几名公安民警发现。
民警对陈某塑料桶内的渔获进行清点,发现有溪鱼、鲫鱼等共计260尾鱼,陈某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到了此时,陈某终于明白自己一时的口腹之欲已酿成大错,内心悔恨不已。
以鱼还“渔”,增殖放流
2024年5月16日至24日,陈某及其他五名情况类似的非法捕捞者先后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新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禁渔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渔业资源养护制度,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会对一定区域内的水生生物的繁殖休养与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生物多样性。
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陈某等六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筹措资金购买鱼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为保证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性、严谨性,5月30日,新昌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召开协调会,结合新昌县内水域鱼类资源分布和种类情况,对放流时间和地点、放流鱼苗数量和种类等问题达成共识。
6月4日,在渔业部门人员的专业指导下,陈某等六人将共同出资购买的13.8万尾鱼苗有序放归至沃洲镇严丹赤村黄泽江流域内,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和流域生态。
公开听证,法有尺度亦有温度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陈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公开听证在沃洲检察室召开,邀请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人民监督员、执纪执法监督员全程参与,听取案件处理各方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四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基本案情作了详细介绍,从法、理、情角度阐明了拟对陈某等六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综合考量陈某等六人均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也积极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与会人员经评议一致同意对六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我们是曾经的非法捕捞者,也会是今后的生态守护者。”听证会最后,陈某等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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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1 1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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