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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孙建伟谈户有所居——
是一种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实现方式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孙建伟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户有所居”的法律实现路径探究》的文章中指出:
在法律规范视角下,“户有所居”是继“一户一宅”之后又一种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实现方式。“户有所居”的法律定位不是完全取代传统的“一户一宅”,而是与“一户一宅”形成主次关系。根据“户有所居”的字面意思,即为每户应有其所居住的地方,因而在此语境下每户居住的条件不限于拥有一处宅基地,还可包括其他居住方式。由此,“户有所居”的含义就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内涵侧重于实现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之目的,狭义内涵侧重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之方式。
“户有所居”作为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必然与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同频发生。实践中,广义的“户有所居”呈现出的三种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基本模式有:一是单一的“一户一宅”模式。该种模式实施的目的侧重于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降低土地闲置率;二是“一户一宅”和“一户一居”并存模式。该模式不仅保留了以往的“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制度传统,同时还吸收了“户有所居”的新理念,试图在新旧宅基地制度之间寻找平衡。这种模式实施的目的不同于单一的“一户一宅”模式,其不仅要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同时还需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实现“户有所居”;三是单一的“一户一居”模式。该模式较为彻底地抛弃了传统的“一户一宅”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而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其所采用的保障村民居住权益的方式与“一户一宅”和“一户一居”并存模式中的“一户一居”方式有所重合,即多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而狭义的“户有所居”则主要表现为“一户一居”。
狭义的“户有所居”本质上是要实现“一户一居”,而实现“一户一居”的主要方式是“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又可分为村民自治安置和政府组织安置。当下,前者需对农村集体宅基地规划与监管、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集建房屋及土地的产权明晰三个方面内容进行制度建构;后者除前述三类制度外,还需构建“集中安置”融资监管制度、宅基地置换制度和集体收益民主管理制度。而长远之道在于制定专门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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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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