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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实施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7:00 来源:阿宅社会

近日,河南省人大官方网站刊登《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该草案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等多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长出牙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何设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面积是哪三个标准?来一起瞧瞧。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实施

【耕地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或将纳入国家数据库,乡镇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草案第十八条显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根据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和定期发布的土地统计资料,在稳定的耕地上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或将实施“一个报批,两个禁止”

草案第十九条更加明确了如何来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可以概括为“一个报批,两个禁止”。

草案内容显示,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充划定。

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规定的农作物以外的种植行为,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一粒土都不能浪费,将来要占用基本农田或得先把耕作层的土壤剥离

草案第二十二条显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存储、利用等作出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并运输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存储或者利用区域,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剥离、运输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实施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征地前或将在村民小组等范围内发布10天以上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或将包含这些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社会保障内容应当包括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和标准、保障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就业安排等。

区片综合低价或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制定并定期调整征收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征地涉及村民住宅或将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标准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

补偿费等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或将不得占用土地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有关农民。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社会保障费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占用土地。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实施

【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或将执行三个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村民出卖住宅后,或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批准程序和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占补平衡指标费。

或将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乡村旅游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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