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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他是否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
湖北蕲春:完善外围证据突破一起“零口供”帮信案
本报讯(通讯员胡晓梅)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自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却没想到检察机关通过外围证据突破“零口供”。近日,经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8月,姚某某收到某通讯软件发来的消息,称可通过出售银行卡赚钱,囊中羞涩的他很是心动。于是,姚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并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一一发送给对方。经查,该银行卡在短时间内进账371万余元,涉及上游多起电信诈骗案。
在审查起诉环节,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姚某某并不配合,声称自己不知道对方使用银行卡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推翻原口供,坚称事后才得知出售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姚某某认为,某通讯软件具有“阅后即焚”功能,办案人员无法取证,上游犯罪分子的身份也无法查实,因此,即使承办检察官多次向姚某某释法说理,姚某某始终不以为然。因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认定姚某某的主观明知,该案一时陷入僵局。
能否通过补充外围证据来突破此案?承办检察官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并引导侦查人员及时调取涉案银行卡开户资料,完善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最终,承办检察官发现,姚某某的涉案银行卡系出售前三天新办理的,在开户时已签署防范提示告知书并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等,诸多细节均可以印证姚某某主观上应当明知。
案件提起公诉后,姚某某自知难逃法网,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最终,法院依法对姚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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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3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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