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凤山一男子为蝇头小利
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
转移网络犯罪违法资金
以为自己能“躺赚”横财
殊不知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钱来得快,刑罚来得更快!
本期导读
2023年6月9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被告人龙某在广东务工时结识了阿强,阿强告诉龙某,只要提供银行卡就能获得好处费。龙某明知阿强要将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违法资金,仍同意提供银行卡给阿强。
经查,龙某提供给阿强的银行卡所收到的转账中,已查明有171648元 为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
法院认为
被告人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有人认为,只提供银行卡,不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并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天下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能贪图蝇头小利选择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进而掉进非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4 13:45:18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