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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及介绍他人出售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进账流水高达1375万余元,沦为网络犯罪“工具人”,再尝牢狱之灾的苦果。
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明知其“狱友”江某(已判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介绍罗某金、刘某新、牙某楠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江某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刘某获利2500元。
经核实,被告人刘某出售的2张银行卡账户进账流水共计616万余元,经其介绍的罗某金等3人出售的3张银行卡账户进账流水共计759万余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江某收购银行卡转移信息网络犯罪资金,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江某,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25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费”冲昏头脑,成为犯罪的帮凶。严禁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否则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留案底,影响今后自己及子女的求学、就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要连接陌生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要点击不明链接,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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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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