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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辽宁日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环资公益诉讼庭审,自觉接受监督。本版图片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基层法院开展爱鸟护鸟普法宣传活动。
盘锦两级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辽河口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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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 乐 黄 岩
引子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首设“环境资源界”界别,彰显了国家擦亮高质量发展底色的坚定态度。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不同于其他犯罪,环境犯罪不单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果只是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一罚了之,很难达到守护生态的理想效果,刑罚的功能和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如何发挥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又能以司法手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近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
创新司法理念,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环资审判全过程,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承担劳务、支付补偿金等修复模式,为“破坏者”拓宽“生态补偿”之路,积极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修复者”,切实为绿色辽宁筑牢司法屏障。
在对我省环资审判工作的采访中,记者感受到,“审判只是生态修复的开始”已成为全体环资审判者的共识。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我省的环资审判工作走出了一条惩治违法、修复生态、经济赔偿、教育群众的多赢之路。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补种树木37.4万株,复绿2370亩,修复土地650亩,征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1.15亿元,这是五年来全省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的“成绩单”。
请看本报调查——
探索新型模式 生态修复站上“C”位
“斑海豹可是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猎捕犯法,而且还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子孙后代!在岸边发现斑海豹幼崽,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保护站救助。”如今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街道世辉耀村,渔民们对斑海豹的保护说得头头是道。
渔民保护意识的提升源于2021年发生在这里的一起案件。一间偏僻的养鹅场内竟藏匿着近百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斑海豹幼崽,一条巨大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的产业链逐渐浮出水面……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全链条打击。
这一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42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至5万元不等。
案件判决了,但法院的工作却才刚刚开始。
结合斑海豹保护工作实际,大连市两级法院建立了司法保护基地和巡回审判工作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查获的斑海豹进行野化训练并放归大海,助力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事关生态建设。”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大连长兴岛人民法院副院长何云波介绍,现在群众的保护意识大大提升,逐年加大力度的法治宣传已见成效。
“环境犯罪不仅侵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侵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以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除追求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外,还要突出生态效果。”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姜鹏飞说,审判只是生态修复的开始。
而这正契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而言,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型刑事司法模式。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时,判决某公司将200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支付至环境公益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中,判决被告人补种落叶松苗并保证栽植成活率,如不能实现补种目标,则承担恢复生态功能费用;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在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判决被告人以“公益劳动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支付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补种复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司法措施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环资案件中,环境修复已成为法院处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修复环境已成为被告人承担环境损害责任中最主要的方式之一。
据姜鹏飞介绍,今年他们还将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回访评估专项行动、加快建设辽河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探索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打造古文化遗址司法保护品牌等工作,以恢复性司法守护好辽宁的绿水青山。
创新司法措施 为“破坏者”拓宽“生态补偿”之路
“非法电鱼不但触犯了法律,还破坏了河流生态,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危害。这次增殖放流既是兑现自己在法庭上的承诺,也是一次‘生态补偿’。”全省首例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河流生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许某坦言。
2021年10月28日,5名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履行判决内容,向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浑江水域投放鲫鱼、柳根鱼等鱼苗万余尾。办案法官、检察官及周边群众在浑江水域共同见证了这一幕。
记者采访发现,从电鱼到放鱼再到护鱼,在我省,越来越多的生态环境破坏者通过多种方式走上“生态补偿”之路。其背后,是辽宁法院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探索适用多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以此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真正的“修复者”。
“根据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情处罚。这既可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又能完成对环境的修复。”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骞介绍说,各地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考量地域生态环境特点、社会发展效益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案发后,我们已对被破坏林地进行了部分植被修复,对未修复部分,也向财政部门缴纳植被恢复金等费用19万余元,委托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代为修复。”鞍山市某矿业公司负责人王某连连表示,感谢法院鉴于公司的积极修复补救措施,对其本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这堂“法治课”他终身难忘。
在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法院在依法认定被告单位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情况下,综合破坏林地面积、补种复绿情况、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 他们在办案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企业家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收到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禁止令保全措施、补种复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修复……记者发现,近年来,辽宁法院不断创新司法措施,环境责任侵权人的“生态补偿”之路越走越宽。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加工处置“落地油”污染环境案中,积极适用禁止令制度,对所有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并判令污染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余万元,纳入当地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账户。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系列案件中,组织部分取保候审被告人成立以案件为中心的公益活动小组,定期组织植树、放生、捡拾垃圾等公益活动,带动被告人及其身边人共同践行生态保护行动,真正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表示,在生态刑事司法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就是在依法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宽严相济,让环境侵害人与受害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支付修复赔偿金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对抗,也缓和人与自然间的紧张关系。
延伸审判职能
“司法+行政”合力守护生态环境
10名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同时应该承担补植红松的民事责任。但种什么树?什么时候种树?在哪里种?丹东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遇到了难题。
“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恢复性执行,涉及专业技术,需相关部门协作。我们请林业部门作出专业判断。后期判决是否已执行,由社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监督。”丹东中院环资庭法官康璐说,案件宣判后,为确保涉案林地尽快完成生态修复,丹东中院环资庭法官与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元宝区人民法院联合开展了“回访公益诉讼补植复绿”专项行动,实地回访涉案林地生态修复情况,以确保被告人在树苗适宜生长处补植红松树苗。
的确,法院量身订制的修复方案,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判后如何督促被告人将因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好,绝非审判机关以一家之力能解决的。
“守护绿水青山不仅要依靠司法强制手段,还应该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携手联动,要‘司法+行政’联合发力,让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拥军指出,作为对政府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环境资源审判是整个环境治理体系的终端性保障环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并主动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案件恢复性联动机制,切实形成保护合力。
以审判职能延伸为要点,辽宁法院积极推动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推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确保环境修复取得实效。
举办全省环境资源法律实务法检同堂培训班,强化法检联动,注重同学同研;走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主管机关,会签文件,构建“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河长湖长+法院院长”协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等八家单位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落实共保共治……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同行政部门会签联发文件总计达20余个。
“建议你局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表明具体处罚标的物,或者附图标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否拆除房屋应予以表明,以便于案件后续执行工作开展。”去年8月,某区人民法院对某局发出司法建议,就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以案促建,助推环境治理创新。”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除了依法公正审判外,还要继续深挖案件背后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这也是法院参与生态领域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长效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形成保护合力,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佳奇建议,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案件恢复性联动机制,通过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全面建构审前调查、审中裁量、判后回访等多层次生态修复性机制,使之常态化、规范化。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推动“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相融合,不断扩大生态环境司法和保护的影响力度,更好地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
“辽宁法院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实践操作规范,在服务振兴发展上展现司法更大担当和作为。”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观与思
司法之力守护生态 需要以专业化为支撑
黄 岩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辽宁法院系统不断加强环资审判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做到了既有“速度”又有“力度”。出于对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的深度理解,辽宁法院系统坚持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走专业化道路,他们从审判机构、审判人才、审判规则等方面入手,以专业化的司法理念指引专门化的环资审判,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环资审判的专门化必须有专业体系,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辽宁由1家高院、1家专门法院以及指定管辖的6家中院和16家基层法院组成“1+1+6+16”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极具特色,对解决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九龙治水”等问题大有裨益,使山水林田湖草沙得到了一体保护、系统化治理,更好统筹、更有效果。
环资审判的专门化离不开专业力量,如此才能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设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个,一批既精通刑法、民法、行政法“三法”,又熟悉环境法以及环境科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专家型法官担当主力,建成了覆盖全省三级法院、具有辽宁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进“三合一”审理模式实质化运转,已成为辽宁深化环境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以审判的专业化为基本保障,以担当作为守护绿水青山。严格司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环境司法理念贯穿于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力度逐渐加大;多方协同的“新格局”、生态修复的“新方案”正在形成,站在新起点的辽宁环境资源审判正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作出更大贡献。
知识贴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结合案情以及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合理判定行为人对其损害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探索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裁判方式,使业已受损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恢复到良好状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让污染者受到惩罚、受损者获得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得以修复,有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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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9 0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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