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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本市18条创新举措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科创“种子”结出产业“硕果”
本报讯(记者史莺)要说科研成果完成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形成更多新质生产力从而惠及民计民生,可绝非易事。有何好办法能助其“一臂之力”?日前,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新闻发布会”上,市科技局局长朱玉兵带来好消息,“已于日前出台的《措施》,从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盘活存量专利、加强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七个方面,提出18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举措。”他也将其中亮点逐一解读。
有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天津来说为何如此重要,朱玉兵列举一组数字:“2023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创历史新高,达1957.4亿元,实现四年翻番,占GDP比重位居全国第三;高校成果转化跃上新台阶,2023年全市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26.9亿元,较上年度增长58.4%,成交额亿元以上的高校达8家,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加速落地转化,仅在天开园落地创办企业就达373家。”
怎样精准解开成果转化“细绳子”?市科技局在调研分析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和问题、堵点和难点,且学习借鉴全国先进做法等基础上,从“供给侧”“需求侧”“服务侧”三方同向发力,研究制定《措施》,其中不乏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措施》创新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全流程单列管理,就是为打破过去将科技成果视同一般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弊端。”朱玉兵细数好处:“一是,成果转化前,可以不确认成果的价值;成果转化时,由单位自主选择‘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二是,优化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转化后形成国有资产的转让、划转、退出等事项的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审批与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通过这种全流程的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构建更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
“还有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方面的创新。”朱玉兵提到,《措施》在全面落实成果转化权益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权属改革,使科研人员能分享科技成果产权,充分调动他们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带来利好是:一方面,明确可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另一方面,高校可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或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由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持有或管理运营,为成果转化提供更便捷、更专业的服务。
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措施》中一个创新之处。“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作价入股,可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权、或先分割所有权再入股等方式,并及时编制操作指引。同时,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价入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领导干部的,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其他人员可获得现金、股权奖励,且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朱玉兵还提到《措施》在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加强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等方面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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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9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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