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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西晨报
晨报讯(记者 黄晶晶 通讯员 厦法)母亲获得100万元拆迁款,几个子女以此为由,不愿意支付赡养费。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例。
华某于1950年出生,共育有四个子女。1993年3月起,华某到厦门市同安区做住家保姆,至2001年雇主去世。雇主去世后,雇主的子女并没有继续雇用华某,但华某仍然居住在原雇主的房屋内,帮忙照看原雇主的房屋并在该房屋所在小区收捡废旧物。厦门市执行垃圾分类政策后,华某便在该小区当垃圾分类督导员直至2023年2月。
华某与其丈夫在厦门市翔安区有一处房屋。2012年,华某丈夫去世。2022年1月,华某及其四个子女办理了公证书,华某的四个子女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遗产由华某一人继承。2022年4月,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将该房产所得的100万元拆迁款打到华某弟弟的银行账户上,作为华某养老所用。
2023年1月,华某向法院起诉三个子女,要求子女分别支付自2000年8月20日起的赡养费。但其子女却认为华某有拆迁款,不属于生活有困难的父母,不愿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2023年2月后未再有工作收入,可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其子女辩解华某有征拆款,不属于生活困难的父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其三个子女自2023年2月起每月5日前各向华某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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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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