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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兄弟二人约定,父亲由哥哥赡养,母亲由弟弟赡养。母亲去世后——
哥哥能否要求弟弟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
□河北法治报记者张乔
老李夫妇生育两个儿子,二人辛苦劳作,供养两个儿子上了大学娶了媳妇。两个儿子一个在南方,一个在北方,都是普通劳动者,还要抚养子女,日子过得一般。老李夫妇年事渐高,慢慢丧失劳动能力。几年前,二人和儿子商量,想让他们轮流养老。两个儿子说家里住房并不宽裕,他们一人承担一个,各负责各的。无奈的老李夫妇只得分开,老李跟着大儿子生活,老伴跟着小儿子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两年前,老李老伴先他而去,小儿子除了春节、中秋节来探望老李外,没有给过哥哥一分钱。大儿子心生不满,想让老李跟小儿子生活一段时间。小儿子面有难色,称当初两兄弟已经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协议。母亲在世时生病住院都是由他一人伺候,他也没给哥哥张口要过医药费,一个人将母亲养老送终。哥哥赡养父亲那是协商好的,现在当然不应由他来赡养父亲。
因为赡养问题,哥俩兄弟情分全无,老李夹在中间十分为难。他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由谁来赡养,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小儿子是否对他还有赡养义务。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徐云宁律师。
徐律师认为,本案中,小儿子对老李仍负有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此案的焦点为兄弟二人之间约定各自赡养一位老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免除或者限制。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据此,在多子女的情况下,赡养人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以及老人的意愿对老人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如就老人日常生活照料、赡养费用分担、精神慰藉等问题达成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兄弟二人之间约定各自赡养一位老人,实质上免除了哥哥对母亲及弟弟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亦有违善良风俗,因此属无效约定。
徐律师表示,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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