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孙家盛
案情回顾:原告沈某巧系被告吴某春、吴某兵母亲,吴某春婚后即和沈某巧、吴某兵口头约定“分家”,并约定沈某巧跟随吴某兵居住、生活。
2022年1月,沈某巧因病住院,吴某春以“分家”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协商未果,沈某巧将两人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自2022年1月起的赡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及各半承担已经发生及将来产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老人。被告吴某春、吴某兵均系原告沈某巧儿子,虽然双方曾口头约定“分家”,沈某巧一直跟随吴某兵一家生活,但该事实不是吴某春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现原告沈某巧年事已高,因病住院,缺乏劳动能力,也无固定的经济来源,其晚年生活需子女的经济支撑和照顾,两被告应对原告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诉争双方家庭经济情况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对两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吴某春在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后也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并主动前往医院照顾沈某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沈某巧赡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并各半承担已经发生及将来产生的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经老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工赡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子女不能以曾口头约定“分家”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人子女者,应铭记父母生养之情,回报父母养育之恩。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05: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