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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典”妥处赡养纠纷 夕阳更美更红

类别:情感 发布时间:2023-02-25 06:0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依“典”妥处赡养纠纷 夕阳更美更红

房山区法院“普法巴士”走进养老院开展敬老爱老活动。

导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此类纠纷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以期告诫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人有经济来源 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小郭是老郭的独生女,因家庭琐事导致二人之间摩擦不断,父女间感情不太和谐。老郭的妻子去世后,小郭更是极少与父亲联系,甚至矛盾升级将父亲老郭的微信拉黑,导致老郭两次住院无亲属签字。2021年老郭突发脑梗,一直没有好转。老郭认为小郭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现在自己年老多病,需要小郭的照顾。于是,老郭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郭承担基本生活费,并要求小郭在自己办理住院、单位病退等手续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小郭认为父亲老郭尚未达到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父亲老郭每月有退休工资4000元,另有存款110万元,且父亲名下有一辆轿车已经出租,每年还有几万元租金收入。小郭认为自己每月收入7000元,丈夫收入不稳定,每月还要偿还8000多元房贷,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承担赡养费。小郭称老郭已经和他人处于同居状态,老郭可以授权其同居人办理病退手续和住院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人有经济来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因此而免除。如父母因患病或其他理由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小郭是老郭婚育的独生女,现老郭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小郭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老郭与共同居住人一起生活亲密度较高,一般事务可委托共同居住人处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务确需亲属处理的,赡养人小郭应予以必要协助。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小郭每月支付老郭赡养费1000元。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并不是只有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医疗及护理,以及其他义务。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只要父母要求子女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经济困难与否只影响赡养费的数额,而不能决定赡养义务的有无。

本案中,老郭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小郭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虽然老郭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但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最终,法院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被赡养人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酌情确定赡养费给付标准。

抚养继子女成年 继父母有权主张赡养义务

小明12岁的时候,其母亲高女士与老张再婚,婚后小明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后,老张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初老张因高血压引起视力失明,同年3月患脑梗,现老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每月只有1170元低保收入,无法保证最基本的生活。老张主张继子小明现在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其在小明需要抚养时,给予他最大的关爱和养护,现自己因病无生活来源,小明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小明认为他与老张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明承认与老张曾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认为自己没有花老张的钱。小明称当年老张和自己母亲再婚不到两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销都是母亲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综上,可以认定小明与老张一直共同生活直至老张与高女士离婚,老张曾给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现老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小明已成年,老张要求小明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小明每月给付老张赡养费300元。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权请

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基于此,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本案中,小明的母亲与老张结婚时,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老张给小明提供了遮风避雨的住所。当时小明只有12岁左右,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接受老张的抚养教育,与老张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现老张年老多病,成年且已经工作的小明,于法于理对老张都负有赡养义务。

协商确定的赡养费 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

老胡是小胡的父亲,2015年因为赡养纠纷问题,老胡将小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约定小胡每月给付老胡300元,每年给付老胡200斤玉米和200斤小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胡给付老胡的赡养费不足以支付老胡的生活所需。2022年,老胡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胡每月给付自己500元赡养费。

小胡认为自己经济承担能力有限,自己工资不高,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小胡主张父亲老胡在社区公园做清洁维护工作,有一定的收入,并且村里每个月还给父亲几百元的补助,父亲可以自己养活自己,而且赡养纠纷已经经过法院调解,小胡认为每月300元赡养费不应更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老胡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日趋衰老,生活支出不断增加,且之前双方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距今已逾7年,其间物价水平显著升高,原有的赡养费标准确显略低。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小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对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那么,应该给父母多少赡养费呢?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一般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核心是要根据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本案中,随着地区人均收入、支出水平的提高,老胡现虽有固定的收入,但经济较困难,尚不足以支持其养老的开销及日常生活支出。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约定小胡每月给付老胡300元,每年给付老胡200斤玉米和200斤小麦,但由于经济水平发生变化,老人的养老支出不断增长,调解书中约定的300元赡养费已经不足以满足老人的生活需要,老胡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父母再婚与否 不影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老沈有沈大、沈二两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老沈的妻子20年前去世了,后来老沈找了后老伴儿,和两个儿子生了嫌隙。现老沈已80岁高龄,体弱多病且丧失劳动能力。老沈认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自己,也不支付赡养费,于是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

沈大认为,父亲已经再婚,与再婚的妻子、孩子、儿媳一起生活10多年。为了不打扰父亲,自己和弟弟在节假日的时候会去看望。父亲有退休金、医疗保险,足够自己的生活开支。

沈二认为,父亲再婚有一继子,继子上学、结婚都是父亲出的钱。父亲还有果园的收入以及退休金,生活条件好。沈二自称自身有病还有孩子需要抚养,生活比父亲还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父母的婚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有任何改变,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虽然老沈已经再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沈提出的赡养费诉求合法合理,沈大、沈二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沈大每月给付老沈赡养费500元,沈二每月给付老沈赡养费300元。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本案中,老沈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沈大、沈二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最终,法院根据老沈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和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沈大、沈二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赡养费给付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编后

赡养老人、保护老人,是我国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解决急难愁盼之忧,又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美德。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有高堂是一家人的福气。法律仅仅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但赡养老人,还需要我们唤醒心中的那份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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