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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77岁继母意外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文昌法院:应审查继子女是否对继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本报讯 77岁继母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继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反目,继孙子和继孙媳更是擅自将被继承人的银行遗产取出并销户,一场涉及三代人、五个家庭的现实版“继承人”大战上演。
被继承人王某甲于1976年与吴某(已故)结婚,吴某于2005年死亡。王某甲婚前及结婚后均未生育子女,吴某婚前共生育子女四名,分别为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丙(2018年6月去世)与王某乙结婚后生育女儿王某丙。吴丙、吴丁在结婚后均未与王某甲共同生活,吴甲及吴乙的家人于2005年至2012年与被继承人王某甲共同生活,2015年后由吴乙儿子吴戊、儿媳符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被继承人王某甲于2022年4月10日因交通事故住院5日后去世。王某甲去世后,吴戊及符某将其账户内存款及抚恤金等取出后销户。吴甲、吴丁、王某乙、王某丙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问题与吴乙协商未果,诉至文昌法院。吴乙儿子吴戊、儿媳符某也以被继承人跟随其生活、由其赡养为由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继承遗产。
法官审理后认为,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应从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认定,本案应审查继子女是否对继母王某甲履行了赡养义务。
四个继子女是否属于继承人?考虑吴甲、吴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认定其与继母形成赡养关系,吴丙、吴丁作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其定期看望老人、陪同老年人游玩,应认定其与继母形成赡养关系。吴丙先于被继承人王某甲死亡,王某丙系吴丙与王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王某乙系吴丙的丈夫,并非吴丙的晚辈直系血亲,王某丙作为吴丙的婚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其应享有的继承份额。
继孙子是否有继承权?是否能分得遗产?第三人吴戊、符某系被告吴乙的儿子及儿媳妇,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对被继承人的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愉快度过晚年,故其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酌情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都是继子女,共同生活才能多分。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系王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时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吴丙、吴丁婚后均未与王某甲共同生活,其相对于与被继承人曾经共同生活的吴甲、吴乙,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吴丙在2018年已去世,其相对于吴丁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少,应比吴丁少分。
继孙子陪伴可多分,但故意侵吞应少分。第三人吴戊、符某作为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生活时间最长,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且陪伴被继承人度过最后晚年时光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鉴于两位第三人在被继承人住院期间及死亡后,未经其他继承人合意,擅自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出并用于个人支出,存在侵吞被继承人遗产的嫌疑,行为比较恶劣。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其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吴甲、吴乙对被继承人王某甲遗产各享有30%的份额,吴丁享有20%的份额,王某丙代位继承吴丙10%的继承份额,第三人符某、吴戊共同享有10%的份额。因第三人符某、吴戊擅自提取被继承人王某甲存款,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第三人负担。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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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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