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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栾海明
李某甲、李某乙是李某丙的同胞姐姐。父亲李某于2000年去世,母亲王某于2022年病逝。王某生前一直同儿子李某丙共同居住在某小区,房屋系王某所有。王某生前没有就房屋分配问题设立遗嘱。在王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李某丙单独居住,李某甲、李某乙认为该房屋她们也有继承权,因此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李某丙拒绝分割,三人围绕房屋分割问题发生纠纷。
因前期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且分歧较大,矛盾不断升级,为妥善解决继承问题,缓和家庭矛盾,三人于2023年3月来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搞清案件来龙去脉
调委会受案后,调解员先通过“背靠背”的方式与涉案三位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深层次沟通交流,并到所居住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认真做好了调解前准备工作。
在了解纠纷产生的基本脉络后,调解员将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一起邀请到调委会。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讲清人民调解所遵循的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的效力等,同时要求各当事人以亲情和睦为前提,实事求是陈述事实及诉求,心平气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员首先听了李某丙的陈述,李某丙表示,作为儿子,母亲王某生前一直都由自己赡养,特别是母亲生病期间,自己一直在医院陪护照顾,两个姐姐只是偶尔到医院看望。在住院期间母亲王某曾口头告知李某丙,在其去世后,所拥有的房屋留给李某丙继承。
李某甲和李某乙则表示,李某丙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母亲王某在医院治疗一年多,不是由李某丙一人照顾,而是他们三个人轮流照料,同时考虑到李某丙经济上存在困难,母亲住院治疗费,多数由她们做姐姐的负担。而且她们也未曾听母亲王某说过,房屋只留给李某丙。
解决纠纷争议焦点
三人陈述后,调解员根据纠纷事实和证据,为他们梳理出纠纷争议焦点。对于王某生前是否是留有遗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李某丙声称母亲王某的口头遗嘱,由于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而无法证实存在。李某丙也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证实。
打开心结达成调解
解决口头遗嘱问题后,调解员又多次组织姐弟三人坐到一起,从亲情伦理和法理角度剖析利益关系,引导当事人要以血肉亲情为重,最终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表示愿意互让互谅,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三人共同协商,将房屋出卖,所得房款由三人共同平均继承。过户费用各自承担各自的部分;2.房款分配后再无其他纠纷。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此,本起纠纷顺利解决。
本案纠纷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从伦理、亲情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找出争议的焦点,使一家人最终对争议房屋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修复了当事人的亲情,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不断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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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1 23: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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