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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常碧罗 贾思贤 刘霞
昔日恋人分手后,签订协议约定不再联系,否则支付违约金,协议是否有效?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认为双方约定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熊某与柏某于2018年1月相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共同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支付和债务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分手。2019年10月,熊某与柏某签订协议,双方均承诺自协议签订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动联系对方,包括但不限于见面、通话及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原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后,柏某未按照协议履行,甚至恐吓原告,并诬告原告及原告的孩子,乱打电话投诉孩子的学校、老师等,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熊某认为,柏某存在主动联系和骚扰行为,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柏某辩称,其并未骚扰原告,双方无联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与柏某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主动联系对方及干扰对方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否则承担违约金。首先,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熊某与柏某约定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他人干扰,系人身权利的表现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其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被告双方的正常交往不应予以禁止,且社会交往系双向行为,非自愿一方可决定拒绝,限制行为自由的约定无效。再次,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熊某与柏某约定的违约金,并非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若将来发生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据此,双方的约定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熊某主张柏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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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4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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