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翟女士和张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儿,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首付款和定金都如期交付,可卖方却一直推脱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法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原告张某某、翟某某通过某房产公司介绍,与被告李某某、荆某某达成房屋购买意向,约定购买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原告张某某分别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2月17日向被告荆某某、李某某支付定金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2023年3月22日,二原告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10000元。2023年4月23日,原告张某某、翟某某与被告荆某某、李某某、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日,原告张某某将购房首付款210000元转至被告李某某银行账户。
另查明,某房产公司作为居间方,2023年5月份多次联系被告荆某某、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荆某某、李某某均未配合。期间,荆某某、李某某要求将其女儿的名字添加在房产证上,遭二原告拒绝。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翟某某通过某房产公司与被告荆某某、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对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合同签订后,二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约支付定金20000元和购房首付款210000元,由原告举证的转账凭证及购房首付款收据可以佐证。被告荆某某、李某某在收到购房款后,某房产公司协助且多次联系被告荆某某、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推脱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二被告在此期间坚持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女儿的名字后才办理过户手续,因添加名字可能会导致房产权利的变化和合同无法履行,遭到原告拒绝。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荆某某、李某某应将首付款210000元返还给原告。
关于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荆某某、李某某收受定金后未按约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向原告张某某、翟某某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按照总房款每日千分之一赔偿原告损失,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等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张某某、翟某某与被告荆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关于某小区涉案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荆某某、李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翟某某购房首付款210000元;被告荆某某、李某某双倍返还原告张某某、翟某某购房定金共计40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二手房”已成为很多人在购买房产时的优先选择,但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官提醒,买卖双方签订履行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前,需要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充分了解,实事求是、讲究诚信,有约必守、违约必担。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都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并保留相应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审:杜晚霞】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5 21:45:04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