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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意见》指出,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此举注重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强化对免罚轻罚后民营企业的行政指导,避免“一免了之”,有效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怎样是违法、违了什么法、怎么不违法”问题,可谓是一剂“良药”。
现实生活中,“小过重罚”的极端做法,一方面与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无疑会给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添堵。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而有失温度。其实,类似“小过重罚”现象并不少见,最为典型的就是“老伯卖菜赚14元被罚10万元”。虽然当事人“有错在先”,但执法部门也要明白,“处罚得当”才是法律要义,幸亏法院针对该“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不予以强制执行,捍卫了法理与公道,亮明了正向纠偏的司法态度,是司法监督的应有之义,给一些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有利于避免类似问题重演,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当下,正值经济复苏的关键阶段,设身处地为小生产者、小经营者着想,更能让市场信心更足。笔者认为,一方面,执法部门要把执法重心从“末端监管”转向“前端服务”,才能让被罚者口服心服,赢得社会公众广泛认同,这样既能彰显出法律的威严,还能为经营主体纾忧解困;另一方面,司法部门要认真吃透《意见》精髓,严格落实《意见》,尤其是针对“小过重罚”的行为要亮明态度,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该撤销原处罚决定就撤销,依法依规作出合理处罚,才能让司法更有温度。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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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1 08: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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