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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乐乐公司的员工大伟负责采购业务,其与大发公司口头约定水泥采购事宜,乐乐公司向大发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大发公司按约定向乐乐公司供应水泥。到了约定日期后,大发公司未收到尾款,且大发公司只有一张大伟向其出具的欠条。大发公司以此为由索要尾款,但乐乐公司与大伟均不认账。无奈,大发公司将乐乐公司以及大伟告上法庭……
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起缘由:
员工出具欠条被告上法庭
2019年4月,大发公司与乐乐公司的员工大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乐乐公司财务部门支付预付款,大发公司向乐乐公司供应水泥。等乐乐公司支付完预付款后,大发公司履行约定,为乐乐公司供应水泥。同年12月,大发公司供应完乐乐公司所需水泥后,向大伟索要尾款。于是,大伟向大发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大发公司水泥款80979.10元,实际金额以双方财务对账为准,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完毕。欠款人:乐乐公司;经办人:大伟。”
转眼间,到了双方约定支付尾款的时间,大发公司却没收到尾款。本以为手里有欠条,乐乐公司和大伟应该不会赖账,大发公司就继续等待。
时间又过了两年,一直没收到尾款的大发公司联系大伟和乐乐公司,却没想到对方竟不承认此事。2023年2月21日,大发公司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尾款为由,将乐乐公司与大伟一并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员工出具的欠条能否作为主张证据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大发公司诉称:“自从与乐乐公司、大伟约定好后,我公司按时向乐乐公司供应水泥,但乐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3年,乐乐公司尚欠尾款80979.10元。”同时,大发公司主张乐乐公司承担尾款利息31876元。随后,大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3份发货单,显示共计发货1416.61吨,并出具了大伟的欠条。
乐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公司从未与大发公司签订任何书面供货采购协议,甚至没有任何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的联系。同时,大发公司提交的欠条未加盖公章,不能证明欠条是我公司出具的,提交的水泥发货单上也没有我公司收料员的签字,不能证明水泥为乐乐公司所用。”
对此,乐乐公司又表示与大伟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大伟在乐乐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和从事任何工作,乐乐公司经营者及员工并不认识大伟,财务人员也不知道此事。综上,乐乐公司和大发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大发公司主张债权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大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伟辩称:“我不是本案主体,也没有与大发公司签订任何书面采购协议的行为,大发公司所供水泥是供应给乐乐公司的。我作为乐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各种物资的采购事项。关于乐乐公司说我不是公司员工一事,我不认同,我有银行卡转账信息内容,可以证明我是乐乐公司员工,所转款项主要是我的工资,还有日常采购物品的资金。”
随后,大伟出具了2019年9月26日、11月20日、11月22日转账信息,备注为工资以及采购资金,以此证明自己是乐乐公司的采购人员。
综上,大伟表示,采购水泥是乐乐公司与大发公司之间的合作,他与大发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大发公司要求大伟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证据不足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伟提交的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止,银行卡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乐乐公司财务向大伟多次转账,金额不等,附言:提/付备用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大发公司依据乐乐公司员工大伟出具的欠条以及发货单,主张乐乐公司支付其尾款及利息。首先,大伟在庭审中陈述其出具的欠条内容被修改,这份证据存在瑕疵。其次,大发公司提交的发货单仅显示货物数量,并未显示货物已由乐乐公司签收,亦未显示货物的单价。另外,根据乐乐公司财务向大发公司转账的预付款情况来看,大发公司与乐乐公司确实存在买卖水泥的情况,大发公司称乐乐公司支付的款项是预付款,但是其财务转账的附言为代付。大伟虽出具了欠条,但大发公司与大伟关于供应水泥的时间表述不一致,无法证明涉案欠条涉及的买卖水泥事宜是否实际发生。最后,大伟作为乐乐公司员工,其自述主要负责采购,但对买卖涉案水泥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在此情况下,大伟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亦未得到乐乐公司的追认。
综上,大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乐乐公司欠付其尾款,对其要求乐乐公司支付水泥尾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大发公司认为乐乐公司员工大伟出具欠条行为属职务行为,但未得到乐乐公司的追认,对大发公司要求大伟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137条第1款之规定,驳回大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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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1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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