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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刘旭
《工人日报》(2023年11月23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去年,我大学毕业后入职沈阳一家文化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一起入职的还有另外三人。后因企业管理者之间出现人事管理问题,致使负责人刘经理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给我们支付工资,一共拖欠了我们4万余元工资。经过多次协商后,公司负责人当时给我们四人开具了欠条。
前一阶段,已经到了截止日期,公司仍没有支付我们工资,我想问下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吗,还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沈阳 肖先生
为您释疑
肖先生您好!
由于我国“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原告才能提起诉讼。因此,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也就是说,你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规定处理。
如果您与该公司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那么人民法院会作为债务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往往会抗辩。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工资与劳务费、佣金、稿酬等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如前者属劳动法的范畴,由劳动法调整,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后者属民法的范畴,由民法调整,实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条规定的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只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就足以认定是工资欠条。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区别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不需要仲裁前置。这里的“普通民事纠纷”,是与“劳动争议”相对的。在我国,劳动争议仍然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只是其比较特殊,是特殊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其特殊性表现在,这类纠纷必须先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仍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调解员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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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3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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