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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小学生童童(化名)将零食辣条与同学分享,不料同学将辣条含进嘴里后滑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同学的家长将童童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引发关注,并获得了大量正面评价。
这是一起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从公布的案情看,法院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认定。首先,经公安机关检验证明,辣条并未检出有毒成分;其次,同学嘴里的辣条没有被咬的迹象,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实际进食了辣条。再有,死亡证明书和病历都证明,同学的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这些都是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即童童分享辣条的行为与同学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过错责任而言,如果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前提一定是其行为存在过错。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所以获得肯定,一是准确认定了争议焦点的问题,二是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
同学间分享零食,本是一种善意的举动,且童童并无任何过错,如果苛求其承担责任,就是对孩子友爱和善良的否定,也违背了《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宗旨。鼓励善者行善,体现在《民法典》的条文中。比如“好意同乘”原则,已经高频运用在司法事件的判决中,同时成为普通百姓理解的法律知识,这让广大车主在为他人提供“顺风车”的便利时,没有了后顾之忧。
虽然《民法典》中尚无“好意同食”的规定,但第1165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原则,司法实践对其正确理解和使用,将对鼓励人们关心帮助他人,促进正常良好的人际交往,乃至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起到积极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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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6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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