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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邢台日报
王某诉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胡某于2018年5月21日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约半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现随胡某生活。2019年4月底,双方产生矛盾胡某回到娘家。2019年7月,为与胡某结婚,王某通过中间人给付胡某20万元。王某给付胡某20万元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20万元的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主张20万元系双方约定的“同居生活保证金”,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胡某主张的“同居生活保证金”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彩礼即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王某通过刘某给付胡某20万元是为了与胡某和好并登记结婚,应视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给付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生育女儿的具体事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胡某返还王某彩礼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达到不返还彩礼的目的,对给付的彩礼往往换个说法,例如本案中双方争议的20万元的性质,女方胡某主张该20万元系保证双方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同居生活保证金”,如果男方有过错则钱归女方,如女方有过错则钱还给男方。无论是何种名头或者说法,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财物则可认定为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最终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此外,法官还会结合案件具体的事实和情节,如给付彩礼的数额、是否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双方的过错等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和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判定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
(王曼、路遥、孙建伟)
本栏目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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