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以案说法
民间素有彩礼风俗,尽管历次《婚姻法》和《民法典》均未涉及彩礼问题,但彩礼似乎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特别是在农村及偏远地区,有时还会出现一些由于彩礼的给付、返还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事件回放
2020年3月5日,男孩王某与女孩李某经人介绍相识。5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在李某租房处共同生活,长达两年有余。其间,王某时常回到其父母处居住。2022年4月21日,王某与李某按照农村习俗进行“相家”,王某给付李某“相家款”11000元。
2022年7月,双方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因给付彩礼及购买车辆问题产生分歧,后又因过节问题再次发生矛盾。8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王某向宝坻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返还其订婚礼金11000元。
王某主张,自己与李某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按照农村婚约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自己给付李某订婚礼金11000元。之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双方已无结婚的可能,李某应当返还礼金。
女方李某则不同意返还。她表示,双方分手的原因,一是因为就婚礼问题双方协商不一致,二是因为王某在婚约期间未按民间风俗给自己过节,致使其认为王某对其不够重视。且恋爱期间双方同居已有两年之久,一直由女方支付同居期间的房租、购买生活日用品,王某要求返还的订婚礼金,已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
法院判决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李某对于收取王某给付的“相家款”11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给付李某相家款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目的已不能实现,王某要求返还,李某应酌情予以返还。综合本地区习俗、双方交往及同居情况、发生矛盾的原因,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某返还王某礼金2000元为宜。
法官说法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对于当地人的生活水平而言,彩礼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给付的数额往往较大。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给付人大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也会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通常来说,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
——对于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应当返还彩礼。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生活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如果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司法解释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作为一种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内涵和方式,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提及——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5 14:45:03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