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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以案普法
众所周知,我国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大多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通常由礼金、首饰等组成。那么,当婚嫁矛盾愈演愈烈时,彩礼该如何返还?2月10日,永登县人民法院红城法庭承办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法庭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该案经过调解、庭审、再度调解的曲折过程,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8日,王某和施某相识,2021年1月1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在王某、施某父母及亲友的见证下,王某给付彩礼款现金88000元(当日退回52000元),价值28564元的金首饰,价值10000余元的礼品。2022年4月14日,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三个月,在这期间双方矛盾不断,施某经常回娘家居住,王某颇有怨言。最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将施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官调解】
承接案件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怨气很大,相互指责、相互埋怨,调解过程陷入僵局。调解失败后该案进入了庭审程序,庭审结束后法官仍然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认真倾听双方的想法,在对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后,最终施某同意向王某退还48300元的彩礼及金首饰折价款。同时,王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该院退还王某预交的1476元的案件受理费。至此,彩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此次婚约纠纷中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同时,法官巧妙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婚约财产纠纷的防范和化解,不仅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能共筑良好道德风尚,是我们每一个人共同的责任。婚姻不易,夫妻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用心经营,方能长长久久,美满幸福。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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