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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许昌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崔佳)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是男女双方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11月22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麦岭法庭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成功让当事人自愿返还彩礼。
张某家住建安区,今年21岁。2022年8月,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女子李某。李某是襄城县人,比张某大2岁。随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2年12月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家人付给李某订婚礼6.6万元,李某当日给张某6000元作为回礼。订婚后,随着了解加深,双方矛盾不断,张某于今年8月向李某提出分手,并要求李某退还原告彩礼6万元。就彩礼返还问题,双方经人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今年9月,张某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
立案后,此案承办法官任双军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李某及其家人,约其到法庭做调解工作,深入了解双方交往情况及其他情况,并打电话给原告张某调解、核实。任双军了解到,原、被告因为是自由恋爱,在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无法调解,就彩礼返还数额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在恋爱中付出较多,不应承担过多责任。任双军根据网恋奔现这一特殊情况,从情感到法律、从彩礼到情义,多方面与原、被告沟通。
最终,被告李某同意返还彩礼,原告张某也在返还彩礼数额上作出让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任双军(襄城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婚约关系中,彩礼返还纠纷逐年上升。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无效,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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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3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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